重磅!招投標公平競爭審查新規
來源:國家發改委,整理:宏興建設
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等8部門聯合印發《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旨:破除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解決企業“投標難、中標難”的問題?!兑巹t》在《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基礎上,聚焦經營主體反映集中的共性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七方面四十余項審查標準。
(一)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違法限定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方式;
(二)為招標人指定投標資格、技術、商務條件;
(三)為招標人指定特定類型的資格審查方法或者評標方法;
(四)為招標人指定具體的資格審查標準或者評標標準;
(五)為招標人指定評標委員會成員;
(六)對于已經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的電子交易系統,限制招標人自主選擇;
(七)強制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選擇電子認證服務;
(八)為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指定特定交易工具;
(九)為招標人指定承包商(供應商)預選庫、資格庫或者備選名錄等;
(十)要求招標人依照本地區創新產品名單、優先采購產品名單等地方性扶持政策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十一)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招標人自主權的政策措施。
(一)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要求經營主體在參與投標活動前取得行政許可;
(二)要求經營主體在本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繳納稅收社?;蛘吲c本地區經營主體組成聯合體;
(三)要求經營主體取得本地區業績或者獎項;
(四)要求經營主體取得培訓合格證、上崗證等特定地區或者特定行業組織頒發的相關證書;
(五)要求經營主體取得特定行業組織成員身份;
(六)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經營主體參與投標的政策措施。
(一)根據經營主體取得業績的區域設置差異性得分;
(二)根據經營主體的所有制形式設置差異性得分;
(三)根據經營主體投標產品的產地設置差異性得分; (四)根據經營主體的規模、注冊地址、注冊資金、市場占有率、負債率、凈資產規模等設置差異性得分;
(五)根據聯合體成員單位的注冊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設置差異性得分;
(六)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內容。
(一)為招標人指定定標方法;
(二)為招標人指定定標單位或者定標人員;
(三)將定標權交由招標人或者其授權的評標委員會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人員行使;
(四)規定直接以抽簽、搖號、抓鬮等方式確定合格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
(五)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招標人定標權的政策措施。
(一)在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共享等方面對不同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作出區別規定;
(二)對不同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經營主體的資質、資格、業績等采用不同信用評價標準;
(三)根據經營主體的所在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異化的信用監管措施;
(四)沒有法定依據,限制經營主體參考使用信用評價結果的自主權;
(五)其他排除限制競爭或者損害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
(一)規定招標投標交易服務機構行使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質的職能;
(二)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三)對能夠通過告知承諾和事后核驗核實真偽的事項,強制投標人在投標環節提供原件;
(四)在獲取招標文件、開標環節違法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員到場;
(五)其他不當限制經營主體參與招標投標的政策措施。
(一)限制招標人依法收取保證金;
(二)要求經營主體繳納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外的其他保證金;
(三)限定經營主體繳納保證金的形式;
(四)要求經營主體從特定機構開具保函(保險);
(五)在招標文件之外設定保證金退還的前置條件;
(六)其他涉及保證金的不合理限制措施。
原文如下:
來源:國家發改委
/Public/userfiles/files/《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pdf